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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邓家萍与张献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家萍,张献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772号原告邓家萍,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宛城区官庄镇张毛羽**组。委托代理人张文照,官庄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张献锁,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邓家萍诉被告张献锁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协商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家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家萍负担。审判员  叶俊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于林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