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邓家萍与张献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家萍,张献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772号原告邓家萍,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宛城区官庄镇张毛羽**组。委托代理人张文照,官庄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张献锁,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邓家萍诉被告张献锁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协商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家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家萍负担。审判员 叶俊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于林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