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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宇松与被执行人博罗县浩山电子厂仲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宇松,博罗县浩山电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黎宇松,男,汉族。被执行人博罗县浩山电子厂,地址:博罗县园洲镇李屋村园洲大道龙溪镇龙桥大道西面白莲湖路段。法定代表人:李文彬申请执行人黎宇松与被执行人博罗县浩山电子厂仲裁一案,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终字(2014)9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支付申请人高温津贴900元。2、支付申请人2014年9月、10月工资8033元;3、执行费。及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终字(2014)97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