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行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全民与广灵县壶泉镇人民政府行政侵权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全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同行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全民,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灵县。上诉人张全民不服浑源县人民法院(2015)浑行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广灵县壶泉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14日对张全民所承包的位于壶泉镇东台村木槽涧的土地进行了征收,并对土地内葡萄苗木及相关设施进行了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后,张全民领取了补偿款。2015年1月张全民向浑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浑源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并书面告知张全民提供其主张未超起诉期限的证据,因张全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故浑源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宣判后,张全民不服,向我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事发后,本人曾向广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期限。本案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张全民向我院递交调取证据申请,我院经调取证据证实:2011年10月上诉人张全民曾向广灵县人民法院主张过诉权。本院认为,本案有新证据能与证实张全民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曾向人民法院主张诉权,应视为没超过起诉期限,本案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浑源县人民法院(2015)浑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浑源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建中审判员 孙崇山审判员 彭贵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敬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