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湖南金叶众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文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金叶众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文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中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叶众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临湘市长盛路164号。被执行人郭文球,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仲裁委员会(2015)第1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叶众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文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岳中执字第44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叶众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文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胜芳审判员 甘春汉审判员 刘妮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贾 慧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