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广东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保字第1号申请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灵。被申请人广东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含芳。申请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东洋田村民宅中正在组装的一批墙壁开关、插座产品、产品外盒及说明书上均印有“Snaider+S+Electric”标识和“施耐德”字样企业名称,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提取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东洋田村民宅中标注“Snaider+S+Electric”以及标注含有“施耐德”字样企业名称的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包装物,并清点数量;复制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东洋田村民宅中记录侵权产品的账本等财务资料。申请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并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东洋田村民宅中标注“Snaider+S+Electric”字样、标注含有“施耐德”字样企业名称的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包装物,并清点数量。二、复制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东洋田村民宅中的记录涉及标注“Snaider+S+Electric”字样、标注含有“施耐德”字样企业名称产品的账本等财务资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证据保全措施。审 判 长 卢庆前代理审判员 张绍国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此件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