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特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瞿显芬与罗玉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瞿显芬,罗玉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特字第00026号申请人瞿显芬,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被申请人罗玉明,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本院受理的瞿显芬申请宣告罗玉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因瞿显芬于2015年5月6日提出撤回宣告罗玉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瞿显芬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瞿显芬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曹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曹仕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