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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特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瞿显芬与罗玉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瞿显芬,罗玉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特字第00026号申请人瞿显芬,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被申请人罗玉明,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本院受理的瞿显芬申请宣告罗玉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因瞿显芬于2015年5月6日提出撤回宣告罗玉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瞿显芬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瞿显芬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曹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曹仕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