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索与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索,王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766号原告王索,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华,天津市蓟县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宝,农民。委托代理人姚金岭,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索与被告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索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索负担。审判员 肖宝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丽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