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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魏加华与被告王志芹、颜廷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原告魏加华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芹、颜廷芹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加华撤回对被告王志芹、颜廷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加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宋卫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