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魏加华与被告王志芹、颜廷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原告魏加华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芹、颜廷芹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加华撤回对被告王志芹、颜廷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加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宋卫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