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三门峡湖滨果汁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三门峡湖滨果汁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被执行人三门峡湖滨果汁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虎臣,该公司经理。吕某某与三门峡湖滨果汁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4年8月20日作出三湖劳仲案(2014)012-1号仲裁调解书,三门峡湖滨果汁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吕某某6967.8元。仲裁调解书生效后三门峡湖滨果汁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吕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三门峡湖滨果汁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三门峡湖滨果汁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吕某某也不能提供三门峡湖滨果汁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湖劳仲案(2014)012-1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聂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