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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徐某某,女,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员,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与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是离婚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回一半)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于称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