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自坡与崔天雷、王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坡,崔天雷,王新明,武陟县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杨自坡,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佛山市。被告崔天雷,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焦作市武陟县。被告王新明,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焦作市武陟县。被告武陟县路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自坡诉被告崔天雷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自坡于2015年4月30日因其损伤需要继续治疗为由,向我院申请对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孙明放审判员 陈潇潇审判员 胡明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记员方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