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忠全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忠全,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7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全。委托代理人:谭国忠,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俞金新,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艳丽。上诉人张忠全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三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忠全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忠全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忠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686.52元(张忠全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343.26元,由上诉人张忠全负担,余款4343.26元由本院退还张忠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 剑审 判 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黄淑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