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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587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胜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