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恢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丽申请执行陈斌武、严铃铃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陈斌武,严铃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肖倩思,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陈斌武,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严铃铃,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王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斌武、严铃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武侯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丽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3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严铃铃房产拍卖余款进行了分配,本案执行兑现案款21241.66元,退还申请执行人王丽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5820元。现被执行人陈斌武、严铃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余案款178758.34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恢字第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都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