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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501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刘某,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樊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毛东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