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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睦强与广州合生星景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敏,李睦强,广州合生星景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敏,身份证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委托代理人:龚敏,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赛男,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睦强,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梅县。委托代理人:赖雪何,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区志雄,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合生星景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永红。上诉人张敏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敏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因此,本案应由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该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租赁合同》显示,本案讼争的不动产位于本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90号骏景某骏怡轩首层,属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