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杞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玉龙与河南省华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龙,河南省华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杞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林玉龙,男,1976年1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东林,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华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盘亚妮,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显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改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林玉龙诉被告河南省华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与王辉之间为合同纠纷,应为合同之诉,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河南省华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豫B×××××东风天龙牌汽车一辆及并赔偿损失12万元为侵权之诉,二者不宜合并审理。现原告将合同之诉撤回,且原告诉求目的为侵权之诉,而本案侵权之诉之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亿众汽车批发市场,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李忠垒代理审判员 马志钊人民陪审员 刘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吉米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