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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33-1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王米法,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3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停泊在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修理码头的“新华油16”船。因“新华油16”船三次公告拍卖流拍,本院依法公告于2015年4月8日对该船进行变卖。宁波鑫和物流有限公司以28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向买受人宁波鑫和物流有限公司移交了该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停泊在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修理码头的“新华油16”船的查封、扣押。二、“新华油16”船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宁波鑫和物流有限公司所有,之前相关债权债务与买受人无关,原所有权及抵押权均应予以注销。三、买受人宁波鑫和物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船舶管理机构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华刚执行员  吴献平执行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