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与曾敬武、周汉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曾敬武,周汉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934号原告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东路1号。负责人程云辉。被告曾敬武。被告周汉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诉被告曾敬武、被告周汉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以各方已庭外和解,该纠纷业已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0元由原告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容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