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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谷峰、西安曲江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峰,西安曲江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影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94号原告谷峰,自由投资人。委托代理人顾银,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其,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曲江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政通大道2号曲江文化创意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樊崇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胜兵,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玉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曲江影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1号曲江国际会展中心A馆三楼E区-A室。法定代表人乔新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琳,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峰与被告西安曲江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曲江影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谷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峰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198元,减半收取64599元,由原告谷峰负担。审 判 长  文 艳审 判 员  臧振华人民陪审员  李培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薛可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