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沈绍金与北京金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绍金,女,1942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绍英,女,1946年10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里1号。法定代表人陈满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岩,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北京金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继东,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北京金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职员。上诉人沈绍金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59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沈绍金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沈绍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绍金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刚代理审判员 刘正韬代理审判员 郑吉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可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