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志伟与郭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伟,郭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68号申请人王志伟,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孙玉红,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燕,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王志伟与被申请人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燕在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在75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案外人赵富海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蒙D****8号轿车一辆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志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郭燕在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在75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查封赵富海名下的车牌号为蒙D****8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东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