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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侯立伟、郑雁涛与李雷刚、张慧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174号申请人:侯立伟。申请人:郑雁涛被申请人:李雷刚被申请人:张慧君被申请人:韩锋。被申请人济宁市龙腾管材专用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慧君,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雷刚,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市鑫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慧君,总经理担保人李继强担保人:雷妍申请人侯立伟、郑雁涛因被申请人李雷刚欠其借款逾期未还,被申请人韩锋、张慧君、济宁市龙腾管材专用料有限公司、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济宁市鑫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人也未履行还款责任,于2015年5月6号向本院提出财产的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三被申请人29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到期债权。担保人李继强自愿以房产证号为中区字第××号房产,担保人雷妍自愿以房产证号为中字第××号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侯立伟、郑雁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雷刚、张慧君、韩锋、济宁市龙腾管材专用料有限公司、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济宁市鑫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9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到期债权等。二、查封担保人李继强房产证号为中区字第××号房产,担保人雷妍房产证号为中字第××号房产允许使用,不准过户、买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立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谢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