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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张某。被告焦某某。原告张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尚未向被告焦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之前,原告以被告焦某某外出下落不明,待找到被告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后再行起诉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志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国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