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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永恒与李双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恒,李双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周永恒。委托代理人时永聪,长垣县蒲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双利。原告周永恒诉被告李双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周永恒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于2015年2月6日向李双利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永恒委托代理人时永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双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永恒诉称,2013年3月,李双利雇佣周永恒为其承包的工程安装水电,当时口头约定按季度即6月份结账,李双利仅支付了一部分,下欠周永恒4000元未支付。2013年6月6日李双利给周永恒打下欠条一份,后经周永恒多次催要,李双利均以没有钱为由拒不支付,因此,周永恒起诉,要求李双利支付工资款4000元。李双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6月份,周永恒在长垣县开元国际为李双利打工,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李双利支付周永恒部分工资后,下余4000元,李双利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小恒工人工资4000元(四仟元)2013年6月6号李双利”。后经周永恒多次催要,李双利以没有钱为由拒不支付。周永恒诉讼来院,要求李双利支付工资款4000元。另查明,周永恒又名小恒。以上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为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周永恒为李双利打工,李双利应按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李双利仅支付周永恒部分工资款,下余4000元未支付,属违约行为,李双利应予以支付。周永恒要求李双利支付4000元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李双利未到庭质证,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双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永恒劳务工资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50由李双利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健审判员 杨志国陪审员 侯国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