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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行立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广德县绿盾征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县绿盾征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宣中行立初字第00005号起诉人:广德县绿盾征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高军。委托代理人:单文波,该公司员工。起诉人广德县绿盾征信有限公司称:其多次向被起诉人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请企业征信业务备案,但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不按照相关规定对起诉人进行备案,导致起诉人无法在当地开展业务,并造成相应损失。请求:1、确认被起诉人拒绝为其备案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为起诉人进行备案;2、判令赔偿起诉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被告所在地管辖原则。经查,被起诉人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所在地在安徽省合肥市,起诉人应当向合肥市的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已对其进行了告知,但起诉人执意要求在本院起诉。对此,起诉人的起诉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诉讼条件,依法应当不予立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广德县绿盾征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鸿梅审 判 员  汪 澍代理审判员  秦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