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席某立、被告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475号原告席某立,男,汉族。被告任某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豫NG85**号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席某立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任某强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担保物豫NG85**号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绍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