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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刘永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84号原告:刘永刚,男,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永刚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得到赔偿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5.5元由原告刘永刚承担。审判员  郭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