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福建三本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三本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红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本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三本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刘红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福建三本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得贵路33号阳光城三区3#楼1层02、03店面,2层02、03店面。法定代表人林辉。原告福建三本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宁德市拓荣县下村药业园区3号。法定代表人刘苏钗。被告刘红杏,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本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三本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红杏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三本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三本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以撤诉形式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心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郑文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