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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恢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苑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苑某某,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乡。本院在执行苑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805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恢字第000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雷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