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北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方凯与浙江海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凯,浙江海川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方凯(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晓阳,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海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住所地金华市南二环西路2768号西边第一幢。法定代表人吴忠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华,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凯与被告浙江海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5月6日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凯、被告浙江海川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凯撤回本诉。准许被告浙江海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49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凯负担;反诉受理费406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海川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