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西宏兴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与安徽华辰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宏兴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安徽华辰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24号原告广西宏兴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清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世锋,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能容,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辰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宏兴科技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辰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宏兴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华辰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2元,减半收取1731元,由原告广西宏兴科技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诚敏代理审判员 韦旭伶人民陪审员 伍 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阳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