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葛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周某某减半承担150.00元。审判员 范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白春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