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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潜江市熊口管理区马长湖办事处诉姜书仁、徐玉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江市熊口管理区马长湖办事处,姜书仁,徐玉秀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695号原告潜江市熊口管理区马长湖办事处。代表人丁伏生,该办事处主任。被告姜书仁,男,生于1965年4月1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工。被告徐玉秀,女,生于1965年9月2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潜江市熊口管理区马长湖办事处诉被告姜书仁、徐玉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潜江市熊口管理区马长湖办事处以其与被告姜书仁、徐玉秀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潜江市熊口管理区马长湖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江市熊口管理区马长湖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潜江市熊口管理区马长湖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杨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