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张风仁等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张风仁,丛国兰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671号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中义。被告:张风仁,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丛国兰,现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风仁、丛国兰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