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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佳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潘X与纪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X,纪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佳民初字第5号原告潘X,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被告纪X,女,1990年3月1日出生。原告潘X与被告纪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靖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洪泰、代理审判员马鸿文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以审理终结。原告潘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日在饶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常因琐事争吵。2012年6月被告纪X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纪X未到庭应诉,未答辩。原告潘X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饶河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字号为J230524201000532的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2010年12月1日在饶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二、饶河县小佳河镇小佳河村村民委员会2014年7月29日开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纪X2012年6月份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被告纪X未发表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潘X与被告纪X于2010年12月1日在饶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6月被告纪X离家出走,至庭审之日已满二年。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潘X与被告纪X2010年12月1日在饶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6月被告纪X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庭审之日夫妻双方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原告诉请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潘X与被告纪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纪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靖海审 判 员  梁洪泰代理审判员  马鸿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瑞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