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庞晶天与哈尔滨明诚配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晶天,哈尔滨明诚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庞晶天,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明诚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静怡花园小区2号楼副1-2层2号。法定代表人贤启峰,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庞晶天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明诚配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执行,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现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新生审判员 王文泉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