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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0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初字第00219-1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农民,住临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取保候审,2015年3月23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张某未归案,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杨立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邢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