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0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初字第00219-1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农民,住临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取保候审,2015年3月23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张某未归案,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杨立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邢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