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董新华申请执行贾凤德、葛猛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新华,贾凤德,葛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844号申请人董新华,男,汉族,辽宁省XX县人,下岗工人。被执行人贾凤德,男,汉族,辽宁省XX县人,教师。被执行人葛猛,男,汉族,辽宁省XX县人,职工。我院在执行董新华申请执行贾凤德、葛猛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1日扣留葛猛工资60000元;于2014年12月12日扣留贾凤德工资款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弓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华正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