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徐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住四川省夹江县甘江镇。被执行人:刘某某,男,住四川省夹江县土门乡。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夹江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折价3.5万元),归被告刘某某所有,被告刘某某在2011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徐某某该财产补偿款1.5万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财产补偿款1.5万元,执行费1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曾在四川省五马坪监狱2监区服刑,经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同意可以延期执行本案,本院于2011年6月9日裁定: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09)夹江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之父刘某甲愿代被执行人刘某某履行义务,当场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财产补偿款1.5万元,并交纳执行费1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09)夹江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唐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