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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与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641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林执行员  唐建华执行员  于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连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