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霞与黄益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黄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301-1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汉族。被执行人黄益华,男,汉族。李霞与黄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02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霞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黄益华归还李霞欠款15万元。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黄益华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于2015年3月20日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黄益华分期归还李霞欠款15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李霞4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李霞4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李霞4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李霞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隆民执字第0030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员 杨光红执行员 连 波执行员 丁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