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孝明诉曾义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孝明,曾义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中执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陈孝明被执行人曾义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的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陈孝明申请执行曾义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陈孝明与曾义陶达成延期付款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曾义陶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陈孝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之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