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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法执字第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省鸿瑞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荔,山东省鸿瑞实业有限公司,张毅鸿,彭湘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中法执字第869-1号申请执行人张荔,女,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省鸿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毅鸿,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毅鸿,女,汉族,1969年1月28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彭湘廉,女,汉族,1944年9月30日出生,住济南市。张荔与山东省鸿瑞实业有限公司、张毅鸿、彭湘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2014)济商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省鸿瑞实业有限公司、张毅鸿、彭湘廉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张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济商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山东省鸿瑞实业有限公司、张毅鸿、彭湘廉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荔可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泉审判员 陈金照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英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