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斌、魏勇与被告王飞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414号原告:李斌,男,汉族。原告:魏勇,男,汉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荣艳、张泽鹏,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魏勇诉被告王飞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斌、魏勇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斌、魏勇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魏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为5350元,由原告李斌、魏勇负担。审 判 长 丁金亮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人民陪审员 王奕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嘉东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