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邱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3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邱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吴昕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