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邱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3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邱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吴昕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