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安甲与吴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甲,吴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安甲,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被告吴乙,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甲诉被告吴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