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6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罗秀真与戴明瑞、赵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真,戴明瑞,赵春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124号原告罗秀真,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戴明瑞,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赵春峰,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秀真与被告戴明瑞、赵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秀真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赵春峰所有的豫A×××××吉普指南者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并由案外人罗德成提供其位于泌阳县文明路西段转干部楼大门外的房权证号为00××73房产一处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罗秀真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赵春峰所有的豫A×××××吉普指南者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该车辆继续由被告赵春峰管理使用,但该车辆不得有转移、变卖、抵押等权利设定负担行为。二、将案外人罗德成提供作担保的位于泌阳县文明路西段转干部楼大门外房权证号为00××73房产一处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该房产由罗德成管理使用,但不得有变卖、抵押、赠与、毁损等其他权利设定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定的有效期限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在有效查封期限内案件未审理执行终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续延,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