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乔健与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健,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757号原告乔健,男,1988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告王磊,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原告乔健与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健诉称,被告王磊于2012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办理贷款、民间借贷等方式筹集资金后借给被告,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导致原告在2015年1月出售房产归还所欠银行债务。2015年1月,原告得知被告还有其他债务,且被告于2015年2月6日因债务纠纷被公安机关拘留。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王磊涉嫌刑事犯罪,且本院已将多起涉及王磊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太如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人民陪审员  姜桂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屈泽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