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02安飞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安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飞,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安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05号原告安飞,住址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锋,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西、农园路西东海国际中心B-901。负责人项立军。被告深圳市安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龙观路与清泉路交界龙华汽车站4楼。法定代表人罗洲平。委托代理人王梦君,住址湖北省公安县,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二分之一收取5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